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2-04-14发布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呼和浩特市(含和林格尔新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等4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其中,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2022年4月30日前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重新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告作废,不再履行注销程序。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事项仍按照《关于下放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事项的通知》(内建房〔2014〕60号)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