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涉及提取范围、办理服务、异地业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运用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本文结合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现行政策,梳理与缴存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自治区本级”,指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管理范围,不代表全区统一执行标准。
新《条例》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调整为“支付房租的”。这意味着,国家层面不再设置房租必须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限制,但具体提取条件和额度仍由各地规定。
同时,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被纳入提取范围,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对缴存人来说,公积金的使用场景正从购房进一步延伸到租房、装修和日常居住支出。
自治区本级已实施多项相关政策:
上述自治区本级已实施事项,可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无需等待9月20日。
原《条例》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本次修改取消了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的环节。职工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少经过一个办理环节。原有的提取申请3日办结要求继续保留。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至10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0日,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决定的时限,不包括贷款获批后的抵押登记、担保落实和银行放款等环节。
总体来看,提取手续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间也相应压缩。
本次修改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对于跨地区就业、缴存或者购房的职工,这意味着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核验和业务协同有了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有望减少重复提交材料和往返办理。
但“全国互信互认”不等于所有业务都可以不受条件限制地跨地区办理。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住房套数认定和申请材料等,仍需执行贷款所在地的具体政策。
因此,本次修改主要推动跨地区信息互认和业务协同,并未取消各地现行的贷款、提取条件。
本次修改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自愿缴存,不是强制缴存;
二是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新《条例》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进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至于如何开户、按照什么基数和比例缴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贷款,仍需按照缴存地具体政策执行。
已经出台相关办法的地区,可以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尚未制定具体办法的,还需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原《条例》规定,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本次修改增加了政策性金融债,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可以自由投资,更不意味着可以进入股票等高风险投资领域。相关资金运用仍须优先保障缴存人的提取和贷款需求,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修改还拓宽了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与原规定相比,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维护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被进一步纳入增值收益支持范围,有助于让公积金制度更好服务住房保障和居住安全。
本次修改要求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骗提骗贷行为,新《条例》明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逾期不办理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这些规定既加大了对骗提骗贷行为的约束,也进一步强化了单位依法缴存、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
协会观察:从购房支持向住房全周期延伸
本次修订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在从主要支持购房,逐步延伸到租房、装修、物业服务和存量住房改善等更多居住环节。对普通家庭而言,住房支出不只发生在买房时,租住、维护和改善住房同样是现实需要。
经梳理,自治区本级及部分盟市此前已在租房提取、住房消费提取和服务优化等方面作出调整。此次修订将部分实践方向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为各地继续完善政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考虑到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条件和办理口径存在差异,本文仅选取自治区本级公开政策作具体对照,建议缴存人在办理具体业务前,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