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